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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2026年度困难群众医保服务有4大变化

发布时间:2025-12-25 17:14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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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从2026年1月1日起全市困难群众医保服务将有4大变化。

    、追溯救助调整了主要因重大疾病被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救助

二、医保政策变动了。①住院治疗期间困难群众身份变动的,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②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身份多次变化的,待遇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年度报销额度就高执行。年度内,动态退出或救助身份类型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④集中参保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医疗救助对象,次年起落实相应参保资助政策;未参保缴费的,随参随落实参保资助政策。⑤新增及动态调整(含调入、调出)的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变动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⑥参保地与医疗救助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报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由认定地报销医疗救助待遇。

三、医院单独定点了。改变现行医疗救助广泛定点现状,全市确定1438家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单独定点,涵盖市、县级医院1-2家和每个乡镇(街道)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各1家。患者透析治疗不受定点限制。

四、结算方式变化了

(一)在市内:经基层首诊、转诊到市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的患者,实行“一站式”结算;在市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或未经基层转诊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救助回身份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

(二)在市外:转诊后,在三级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未转诊,且在三级以下医院就医的,医疗救助不予报销。具体情况如下: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在市内或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地医疗救助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

②在市内或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地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③转诊到市外省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含三级、二级及以下)就医的;

转诊到省外异地临时就医的。

2.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救助不“一站式”结算,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

在市内或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地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②转诊到市外省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含三级、二级及以下)就医的;

③未转诊到市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④在省外三级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

3.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经反复动员,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

未转诊到市外省内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

③在省外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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